(蘋果日報2014年09月16日)
讀者林先生問:
我之前將公寓租給人,但租約到期前,承租人因事業關係遷至中國,剩下的2個月租期,就由他弟弟接著繼續居住進去,但他弟弟在租約到期後,就不再付房租,也不搬離,我打電話找人,對方都「停機」不接電話,至今欠我租金3個月,我該如何叫他歸還鑰匙並搬離?
律師王杏文答:
一般租賃契約中應該都有禁止轉租的規定,但可能會因讀者收受承租人之兄弟續住期間的房租,而等於承認由他人繼受承租人的地位。
此時,就可以認定該續住的承租人弟弟是承租人,一般會建議讀者發存證信函訂相當期間,催告承租人履行租約到期後「返還租賃物」的義務,要求對方返還房屋。所謂相當期間,應是足以讓承租人搬家的時間,比如說3天、5天或1周、10天等等,實務上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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