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1日

租屋未開扣繳憑單挨罰 房客投訴

租屋未開扣繳憑單挨罰 房客投訴

(中華日報2015年7月10日)
記者蔣謙正/台南報導
在東區長榮路租屋營業的梁姓市民昨日投訴本報,不滿指稱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以電腦隨機方式抽中他,未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租金扣給房東,要罰他二年租金百分之二約三萬二千多元。梁某說,很多人不知有此規定,而且租約裡有註明「含稅」,照理應該找房東才對,國稅局宣導不力,不應該未勸導即罰款,作法值得檢討改進。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承辦人員表示,承租人如將租屋作為營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人應開立扣繳憑單給出租人即房東,以申報所得稅;如果未按規定開扣繳憑單,則依所得稅法應罰租金的百分之二,所以有關梁先生一案,該分局追溯二年,即一○二至一○三年的罰金有三萬二千一百六十元。
 

梁某表示,他根本不知道房客還要開扣繳憑單給房東,今年六月二十二日收到國稅局台南分局的通知,才了解該規定,他和房東所訂的租約有註明六萬七千元的租金「含稅」,所以不知道還要開扣繳憑單給房東,照理有關稅的問題應該找房東才對,怎麼要找房客呢?不是有所得才要繳稅呢?實在不合稅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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