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

小面積自建售屋 有條件免稅

小面積自建售屋 有條件免稅

(聯合報2015-01-29)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財政部昨發布解釋令,地主自地自建、拆屋改建或合建分屋後售屋,可有條件免辦營業登記及繳稅。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因應我國國情而放寬相關規定,但維持防杜囤房囤地、避免建商假藉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的立法原意。她說,有些民眾只是繼承小小的土地,但只是因為建屋出售,就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稅,感到十分冤枉而喊冤。

不過,賦稅署表示,地主自地自建、拆屋改建或合建分屋後售屋,屬銷售貨物,依法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新法放寬,地主持有未滿一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後興建出售,只要都市土地未滿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滿7公畝,沒有設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雇請員工,銷售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滿2年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可免辦營業登記及繳稅。

若地主持有的土地屬非自用住宅用地,除上述條件,還要符合興建前持有土地10年以上,才可免辦營業登記及繳稅。



至於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並興建房屋出售的地主,過去僅規定只要都市土地未滿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滿7公畝就可免辦營業登記,但新法增加不可設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請員工的條件,自明年起實施。

許慈美解釋,「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情形」是指沒有設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都沒有掛上營業招牌;或沒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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