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7日

11種情況豁免奢侈稅

11種情況豁免奢侈稅
財政部昨公告,2年內出售不動產,有11種情況免徵奢侈稅。

 (蘋果日報2015年02月06日)    
【王立德╱台北報導】財政部昨日宣布,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豁免條款大幅擴大,包括繼承父母已持有2年以上的房產、夫妻出售婚前各自取得的不動產、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11種狀況下,將可免再課徵奢侈稅。

親子受贈、婚後出售等

財政部官員表示,因配合立法院修正通過奢侈稅條例將「確屬非短期投機」出售的不動產,排除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明確解釋,因此核定11種情況免徵奢侈稅。

這11種情況包含,若從父母或2等親以內受贈取得不動產,受贈前持有人已持有逾2年;夫妻結婚前,已經各自持有2年以上的不動產,婚後要出售;所有權人出售因借名登記,但經出名人返還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等,都免徵奢侈稅。

此外,若遺產中以不動產成立公益信託,受託人在信託意旨下,銷售被信託的不動產;以及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的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因為交通事故遭受到重大傷害,加害人賠償過來的不動產,當所有權人為了籌措醫藥費而銷售不動產,也屬於11種奢侈稅除外情況。

財政部表示,屬於這11種類型案件,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在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受到除外條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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