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

無買房成本證明 今年恐繳更多稅

無買房成本證明 今年恐繳更多稅

(中國時報2015年4月2日) 
【吳泓勳╱台北報導】
拿不出買房成本證明,今年恐繳更多稅。財政部昨發布房屋交易的所得認定標準,制定無法提出成本證明時,各縣市對售屋所得的認定。除了台北市維持48%、42%最高標準外,其他五都幾乎全面提高。

舉例來說,新北市最熱門的板橋、新店、永和等區,認定標準都從33%提高到36%;桃園市桃園、中壢、八德等區也從20%拉高到25%,台中市西屯區也從24%拉升到26%。

根據央行對豪宅定義,包含台北市不動產成交金額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不動產成交6000萬元以上,其他縣市4000萬元以上,財政部規範,當無法列舉成本證明時,將參考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售價當中房屋所占的收入,再用15%推算為所得課稅。



但對豪宅標準以下的不動產交易案,財政部昨天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對無法提出取得成本的情形下,財政部會以「房屋評定現值」作為稅基,訂出各縣市地區的所得額認定標準,用來計算賣房的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以今年認定標準來看,基隆市為15%。假設李先生賣掉位於基隆、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的房屋,卻提不出成本證明時,就會依15%標準,認定李先生所得為150萬元納入所得稅課徵。

其他直轄市方面,台中市西屯區的所得標準從24%增加到26%;東區、南屯區從18%提高到19%;西區、南區、北屯區則統一為18%。台南市則提高為8%到17%等7級距;高雄部分提高並分為8%到24%等8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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