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15年04月10日)
讀者小白問:
父親近10年獨自住在外面,我母親和哥哥住的房子是爸婚前買的,最近發現爸爸拿房子增貸450萬元,經過一番吵鬧,父親願意把房子過戶給母親。請問房子過戶後,我們把債務提前還完,可以把房子賣掉嗎?為了避免父親之後又欠債,要先辦拋棄繼承,避免父債子還嗎?
律師余德正答:
讀者父親願意將該房屋過戶給讀者母親,可以用夫妻間贈與的方式處理,該房屋過戶後,所有權即歸屬於讀者母親,讀者母親可以自由處分該房屋,所以讀者母親將讀者父親增貸的450萬元貸款提前清償後,讀者母親當然可以將房屋出售,出售所得之價金也屬於讀者母親。
先拋棄繼承無效
至於拋棄繼承的問題,繼承人雖然可以拋棄其繼承權,但《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的拋棄,是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的意思而做此表示。所以要將繼承拋棄,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可以繼承的當天算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同時在拋棄繼承後,也應以書面通知因他拋棄而因此成為繼承的人。
另依最高法院民國22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的見解,認為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之前預先拋棄繼承權,在法律上是不能認為有效的。所以讀者和母親為了避免父親之後又另外欠債,趕在父親去世前先辦拋棄繼承,依法是無效的。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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