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

房東扣留押金 可聲請支付命令

房東扣留押金 可聲請支付命令

(蘋果日報2015年09月18日)  
不具名讀者問:
我原本要提前半個月跟房東退租,但依房東要求還是繳完最後1個月租金,然後一直打電話、LINE房東約見面退押金,房東相應不理、推托有事,等我搬家了,房東又說我沒提前告知,還要扣我水電費,但我明明每次都有多付水電費給房東,最後談妥金額後,房東仍未依約匯款,請問我該怎麼拿回押金? 

律師邱怡瑄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之好處是,如債務人承認確有支付命令所載應給付之金錢而未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雙方盡快解決紛爭,以免耗費勞力、時間及費用。 

結束租賃後應返還
至於押租金,性質與內容是承租人用來擔保,會履行付租及租賃債務,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雖不用返還,但若雙方已經沒有租賃關係,且承租人無租賃債務不履行情形,也已經返還租賃物(在此指房子)時,承租人依法應可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而出租人也有返還押租金的義務。

依照讀者所述情形,既然已與房東談妥扣除水電等費用後,應返還的押租金之額數,則房東應依約返還該押金予讀者,若房東未依約匯款,建議讀者可備妥相關談話事證,向房東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房東返還押金。
記者林益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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