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14年07月19日)
未經申請就搭遮雨棚,屬違建範疇。圖中違建已拆除。資料照片
【投訴組╱新北報導】為維護市容、確保民眾居住公共安全,政府透過《建築法》實行建築管理,不得設置違章建築,但有民眾投訴,住家社區大門前只是加了遮雨棚,便於住戶出入稍稍躲雨,就被建管單位認定為違建,抱怨太不通人情。
住戶:又沒擋路
新北市林先生表示,他居住的社區大樓1樓門口沒有騎樓,若天候不佳遇雨,進大門前就只能狼狽淋雨或撐傘找鑰匙,完全沒有收傘、脫雨衣的緩衝空間,全體住戶協議後遂於大門前搭建遮雨棚,沒想到卻被人檢舉而遭強制拆除。
林先生說,遮雨棚位置在社區門前私有地,沒妨礙交通或逃生動線,且除了搭棚的樑、柱及棚頂外,未設置牆面做空間阻隔,不明白為何會被認定為違建須拆除,「政府實在管太多!」
新北市陳小姐也說,她家5層樓公寓頂樓,每逢強風豪雨屋內天花板就滲漏水,才在頂樓加蓋鐵皮屋頂,阻擋降雨直接落在頂樓,不料也遭檢舉違建須拆除,讓她很無奈。
【政府回應】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組組長范良圖指,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定義為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構造或雜項工作物(含圍牆、招牌廣告等)。
民眾增建須申請
范良圖說,一樓遮雨棚有樑柱頂蓋,且屬雜項工作物,是未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執照的違建,強調依法執行,民眾應委託建築師向工務單位提出增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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