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僅住戶可用 增設獎勵增設可買賣
(蘋果日報2014年12月20日)
【徐馬政妘╱台北報導】現今都市停車位1位難求,若能擁有自己的專屬車位,相對方便。但,部分民眾因不了解所買的停車位是否有獨立產權、可否轉租或是單獨買賣,進而衍生糾紛。專家提醒,買停車位前,須了解停車位產權屬性,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
台灣的地下停車位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3種合法停車位: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3種停車位產權差別大,民眾易混淆。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游璿樺表示,法定停車位不得售給非同棟大樓住戶以外的民眾,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只要有獨立權狀都可以單獨買賣。
法定登記為公共設施
依《建築法》第59條規定,建築物要依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設置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位,並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法定停車位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所以沒有單獨的權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法定停車位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所以不得單獨買賣,須隨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增設停車位則是建商在法定停車空間以外,還有多餘的樓地板面積,可自行增設停車空間,是否要對外開放由建商決定。游璿樺表示,增設車位只要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或地下室所在地址證明者2項要件,就可申請單獨編列建號,登記為主建物,具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
獎勵增設須留意位置
而若建商想要多設置停車空間,又沒有多餘樓地板面積,可向政府申請設置「獎勵增設停車位」以供公眾使用,解決都市停車問題,大樓住戶(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的規定。
只是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出入口及位置須與法定停車空間有所不同,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層,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沒有獨立產權,不可單獨買賣。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為避免糾紛,民眾買停車位前應先了解其屬性,在權狀登記簿上確定車位為法定、獎勵增設或自行增設,是否有獨立產權,或分管契約以確認車位使用權。而產權若登記為共有部分,須確認主建物建號謄本上是否載明共有部分之建號,若登記為專有部分,就要有所有權狀,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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