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

管委會簽約權限 要看社區規約

管委會簽約權限 要看社區規約

(蘋果日報2014年12月18日)
讀者王小姐問:
社區管委會每年改選1次,請問現任「委員會」是否有權力,與「機電管理」或「物業管理」廠商簽5年合約呢?如果在合約未到期前,新的委員會認為「機電廠商」品質不好,可否提早解約?若合約訂有提早解約需罰款,委員會是否一定要依約內容支付罰款呢?



律師余德正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權限、事務執行方法,以及代理規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或規約來規定。所以讀者的社區管委會是否有權限可與機電管理或物業管理廠商簽署5年合約,應視社區規約內是否有規定,或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曾經決議加以限制而定,倘若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均無就此部分設有限制,管委會就可以與機電管理或物業管理廠商簽署5年合約。 

無故解約須賠償
至於新的管委會可否以機電廠商品質不好為由而提前解約,則要看與機電廠商所簽的合約內有無約定管委會得以品質不佳為解約的事由,或者有可歸責於機電廠商的法定解除契約事由存在,否則新的管委會是不能任意提前解除契約。
假使合約訂有提前終止合約要罰款的約定,如果新的管委會沒有法定得提前終止合約的事由存在,仍要提前終止合約時,機電廠商是可以依合約的約定,請求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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