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

看不慣盆栽路霸 搬走1盆賠1萬


看不慣盆栽路霸 搬走1盆賠1萬

(自由時報2015-02-05)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王姓男子停車時,不滿黃姓屋主以盆栽路霸佔車位,逕自把價值不到1百元的花盆載走、棄置,被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基隆地院認為,王明知盆栽為黃所有,竟以所有人自居,擅自載走、棄置,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依竊盜罪判王拘役10天,得易科1萬元罰金。

王昨受訪時指出,他該講的都講了,是黃違法在先,用盆栽當路霸佔車位,法官都不採信,強調對司法很失望,不會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9月18日凌晨零時,王男駕車至基隆市百六街某釣蝦場與友人聚餐。

被依竊盜罪判拘役10天

王男準備將車停在釣蝦場旁的透天厝門前,但門前有盆黃姓屋主擺放的九層塔盆栽,於是他把盆栽搬進車內,等聚餐結束,棄置在基隆河堤旁,不料被黃發現報案,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王。


王在法院審理時解釋,他是不滿屋主用九層塔盆栽佔據車位的路霸行為,想要給屋主一個警惕,才將盆栽搬走並棄置堤防旁,強調並未載回家。

他還說,從九層塔盆栽擺放的時間、地點看來,很確定是一個廢棄物,他只是把廢棄物丟掉,沒有偷竊;並指出,他是一家公司的老闆,月入10多萬元,不可能去偷價值不到1百元的九層塔盆栽。

根據黃提供的監視器發現,王大可把九層塔盆栽移至路旁人行道上,無需將盆栽搬離載走,且王自稱不滿屋主用盆栽佔車位,顯然王已明知花盆為有主物,仍擅自搬走、棄置,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實不足取,衡量盆栽價值不高,判王拘役10天,得以1千元折抵1日,可上訴。

基隆警方表示,民眾發現騎樓、道路遭人堆放三角錐、花盆等固定式或可移動的障礙物,影響行人通行或車輛停放,可向警方報案,警方會安排環保局、派出所等單位會勘,如屬實,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開罰路霸所有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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