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15-03-18)
高雄一處社區住戶僅因芝麻蒜皮小事,隨意對鄰居興訟,住戶連大聲講話也挨告,不勝其擾下,管委會決議設惡鄰居警示牌;面對「家有惡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有「惡鄰條款」,可幫住戶逃離這個夢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任意放置廢棄物、私用公共空間、破壞建築物構造及飼養動物干擾鄰居等行為,或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即為「惡鄰條款」。
先經住戶大會投票
換句話說,若住戶有不繳管理費、隨意亂丟垃圾、製造噪音等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有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同意,即可訴請法院強制惡鄰遷離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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