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09-10-11)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買1個停車位能停放2輛汽車嗎?台中市的林姓民眾購買了1個停車位,並停放2輛小型汽車,沒想到遭大樓管委會告發,由台中市政府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以3000元罰鍰,林某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到現場履勘,發現該停車位停放2輛車並不會影響他人通行,因此判他勝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民眾在購買公寓大樓時,買了1個平面停車位,由於其自家轎車為小型車,而該停車位較大,能夠停放2輛汽車,因此就在1個停車位內停放了2輛汽車,沒想到遭管委會舉發,認為依據該大樓自訂的規定,1個停車位只能停放1輛汽車。
林姓民眾認為此規定並不合理,因為停車位的產權是他所擁有,只要不侵犯他人權益,要停幾輛車都可以,因此並不理會管委會的警告;管委會以其違反住戶停車規定,向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舉發,市府則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對林某處以3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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