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註明「不負瑕疵擔保」仲介不理
(蘋果日報2015年01月03日)
【洪子恩╱台中報導】買房子千萬不能急!台中梁先生向《蘋果》投訴,去年4月委託群義房屋賣屋,買方盧先生看屋後就急著當晚簽約,代書為避免糾紛特地在合約註明「依現況點交」、「不負瑕疵擔保」,未料屋主搬入後發現多處瑕疵、跳過房仲直接向前屋主索賠、提出民事訴訟,「簡直死要錢,讓人不勝其擾!」
買賣雙方協調不成
梁先生去年賣出中市西區草悟道旁的頂樓公寓,屋齡逾30年,雖然合約已註明不負瑕疵擔保,簽約後梁先生還是應買方盧先生要求,再補貼2萬元現金用於漏水修繕,原以為事情落幕,沒想到在交屋後,盧先生又以窗邊裂縫等毛病,要求30萬元賠償,並寄了6封存證信函,還連提3次民事訴訟。
梁先生說,更氣的是,經手買賣的群義房屋全國旗艦店,收了仲介費之後卻不處理後續糾紛,「盧先生多次跳過仲介,直接針對屋主,仲介卻置身事外。」群義房屋全國旗艦店協理陳欣裕表示:「我們曾對買賣雙方多次協助協調,但是雙方主張的內容及認知落差過大,未有交集,既然本案已經進入訴訟,就不便多作評論。」
「簽約前多看幾次」
買方盧先生則喊冤,稱對方先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的「房屋受損」欄位勾選「否」,要是磁磚因外牆裂縫而掉落砸傷路人,要負很大的法律責任,「基於公共安全,我向前屋主提出7個應修繕處,要求該戶本應負擔的修繕費用,對方不予理會,我也須依法表明立場。」
住商不動產法務部主任陳威宇表示,老公寓某戶外牆有裂縫,多由該戶自行負責,不過在合約內註明「依現況交屋」,就是對賣方有利,裂縫的危險性屬於未知,難以判斷、舉證,「簽約後對此爭執是不切實際的,只能在簽約前多看幾次房子或壓低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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