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

拒借道運遺體 不應苛責

拒借道運遺體 不應苛責

(蘋果日報2015年03月20日)    
人之常情
「若成凶宅,房價一定會受影響,至少跌二、三成,折半也很正常,有時連賣也賣不出去」。住商不動產鳳山文山店店長鄭啟峰說,非自然死亡事件發生在房屋主建物與陽台、露台,都會被視為「凶宅」,依規定在交易時要事先告知買主,如未告知即屬重大瑕疵,買方可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若完成交易,也得返還價金。

樓層高拒絕恐觸法

鄭啟峰說,屍體掉在露台,符合凶宅條件,屍體經不經過家裡,其實不影響既成現實。而掉在露台的屍體若要經由住家移出,因屋主可能會覺得心裡毛毛的而拒絕,或許外人會覺得屋主不近人情,但將心比心,也不能苛責屋主。 

他建議屋主若發現有人受傷在屋內,就趕緊報警送醫,到醫院才死亡,就不算凶宅。 



律師林慶雲說,拒絕遺體運送在道德上似有爭議,但在法律上要看實際狀況而定,本案有雲梯車可解決,較無問題;若雲梯車到不了,警方執行公務要借道搬運遺體,屋主拒絕,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民眾要注意不同狀況,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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