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載明即可索討 「事先應詳閱」
(蘋果日報2015年04月11日)
【陳書榕╱台北報導】民眾蔡先生投訴,日前委託房仲賣屋,過戶事宜交由桃園市中壢區和信地政士事務所,事後卻遭收取實價登錄費用,認為代書無權收費。地政司表示,只要雙方在合約載明收費項目,代書可收取實價登錄費用,民眾應詳閱合約內容。
蔡先生向《蘋果》投訴,日前委託中信房屋楊梅大模店售屋,由桃園縣中壢市和信地政士事務所的李代書協助辦理過戶,但過戶完成後,發現代書表列收取一筆1500元的實價登錄費用。
1500元已全退還
經查詢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確認申報責任分別是地政士、不動產經理業及買方,賣方無申報義務,既然無須申報、又何須繳費?
蔡先生翻查當初擬定合約,也未在收取費用明細表看到相關欄目,質疑代書收費標準,卻得不到回應。《蘋果》去電詢問李代書,他說明所有收費都有清楚表列,但後來又改口說相關費用會全數退費,接著卻掛上電話。但截稿前,蔡先生聯絡《蘋果》,表示李代書已退還1500元。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回應,只要雙方在合約載明將收取哪些費用,代書收實價登錄費用就是合理的。
此案合約未明列
施說,該案例有疑問的地方,不是代書應不應該收取實價登錄費,而是顯然合約並未載明收取這筆費用,因而導致消費糾紛。地政司提醒民眾,買賣屋時要注意契約內容,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實價登錄責任Q&A
Q.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A:
.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若無委由地政士登記、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由權利人申報
Q.買賣案件未有不動產經紀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 是否須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A: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申報之義務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實價登錄Q&A、《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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