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公共水管漏水 住戶可求償管理費


公共水管漏水 住戶可求償管理費

(蘋果日報2015年09月17日)     
讀者楊小姐問:
我住大樓2樓,因1樓會議室常漏水,管委會說是我家水管問題,前幾年花了幾萬塊做明管水管,現在又漏水,我們再找人抓漏,牆壁挖洞後,才發現是公共水管漏水,但這些年來為抓漏,我家牆壁、木製地板都壞了,請問我家的損失可否要求管委會負責?若管委會只願把洞補起來,我該怎麼辦?

律師林岡輝答:
如果1樓會議室的漏水,與讀者住處水管有關,也就是說如果讀者住處水管也有漏水問題,先前讀者破壞牆壁、木製地板及施作明管所支出的費用,恐怕無法要求管委會負責。 

但如果漏水問題自始與讀者住處沒關,均是公共水管造成,因公共水管漏水的修繕,本屬管委會的義務,調查漏水成因、復原及修繕費用,就應由管委會負擔。 

錯誤告知恐屬過失

讀者這次先付費找人抓漏,查到是公共水管漏水,並幫管委會支出上開費用,已產生相關金錢支出的損害,所以最近這一次關於抓漏、牆壁挖洞、把洞補起來等相關費用,宜由管委會負責才公平。

至於管委會先前錯誤告知漏水是讀者住處的問題,如法院認為管委會未經查證,即告知漏水為讀者問題,屬過失行為,通常情況下一般住戶均會因此安裝明管,讀者就有機會以過失或故意行為不法侵害權利為由,請求管委會賠償安裝明管,以及復原牆壁、地板的費用。反之,恐怕不能要求管委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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